1、使用进口药品、进口耗材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无比在使用前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履行告知义务。
2、请在住院当日告知患者持病人身份证、农合证、户口本到本院农合办登记备案,并到各县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转诊手续,否则报销比例降低20%。
3、除急诊、精神病及定额补偿病种外,参合人员未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比例报销比例降低20%。统一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市统一为20万元。
4、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继续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小儿笨丙酮尿症等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严格控制重大疾病救治变异率,凡符合重大疾病救治条件者,一律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
5、开展首批25种常见病种的相关治疗开展新农合定额补偿,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市、县、乡等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其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偿。
6、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定额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7、将意外伤害,颈肩腰腿疼康复治疗、小儿脑瘫康复治疗、脑血管后遗症康复治疗符合规定费用的70%纳入补偿范围。
8、一次性医疗材料类项目,新农合最高限额标准内所发生费用的70%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报销,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未设定最高支付限额的一次性医疗材料类项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价格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进口药品及耗材(含合资)务必在使用前与病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助。
9、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